4. 不予受理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期間處理原則
6. 轉知教育部有關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專業交流或研修,應確實依核定行程及期限辦理,請 查照。
9.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有關為便利辦理大陸地區學生入出境許可證及相關延期事宜,該站特提供團體預約服務方式,詳如來函說明,請查照。
常見問題 :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如已入境,在台停留時間如須延期,應於停留時間屆滿前幾天送件?
答: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由邀請單位備齊文件代向本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提出。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2014/9/24)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及專業活動從103年1月1日起全面線上申請,旅居國外(大陸以外)者,如何申請?
答: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香港、澳門或國外(大陸以外)地區者,由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申請人(大陸地區人民)另檢附申請書(須登錄邀請單位線上申請之收件號)、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或足資證明之身分文件、僑居地身分證明及在職證明等文件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申請人旅居國家無駐外館處者,僅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即可。(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2014/6/1)
3.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簽注事由與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事由不同, 可否入境?
答 : (資料來源: 國境事務大隊; 2014/4/28)
(以上常見問題僅供參考,如有更新請以移民署官網最新公告為準)